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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给予车辆15分钟免费停放时间、明确由公安机关执法

发布时间:2025-03-27 07:16
发布时间:2025-03-27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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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重庆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截至2024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641万辆(不含摩托车),其中,中心城区机动车保有量232万辆(不含摩托车);共有停车场2.9万个、停车位632万个,中心城区停车场1.24万个、停车位366万个。我市中心城区停车位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存在高峰时段车位需求大及局部区域停车难等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陆多祥先容,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改革被列为今年社会民生领域重大改革项目,市委、市政府将停车管理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实事。条例聚焦停车管理服务质量、停车资源使用效率、停车管理监督能力、停车服务有效供给等,对道路违法停车执法、收费泊位免费停车时间、车辆违规占道经营、人行道上违规停车等管理难点热点进行细化规范。

目前重庆车行道和人行道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执法。条例施行后,道路违法停车将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引导协调、监督检查,路内停车泊位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细化人行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要求;明确违法停车的执法主体,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对违法停车依法处理;同时规定利用机动车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占道经营地段从事占道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辅助开展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教育劝导、信息采集、信息告知等工作,相关停车违法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条例征求意见阶段,相关市、区人大代表和市民等建议明确规定停车免费时长,不能进场就收费,并在定价上给予新能源汽车适当支撑。对此,条例规定: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引导价管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停车区域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停放时段、新能源汽车支撑政策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适时开展评估和调整。并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引导价管理的,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中,住宅区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路内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条例参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明确规定:“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条例还聚焦“增供给”,强化规划引领和加强用地保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停车配套服务设施;推动老旧城区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聚焦“提效率”,明确由城管部门牵头建立全市统一智慧停车应用,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等。聚焦“便民生”,规定停车场管理者或信息服务企业应当简化支付程序,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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