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繁體版 智能机器人 无障碍 关怀版 手机版完美真人 网站支撑IPv6
政务公开
市政府领导 机构职能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库 政策解读 公开专题
政务服务
高效办成一件事 个人服务 法人服务 特色专栏 服务清单 好差评
互动交流
我要留言 征集调查 政策问答库 资讯发布会 发言人来了 在线访谈 政务微博微信
走进重庆
重庆概述 美丽重庆 巴渝学问 畅游重庆 运动赛事 特产美食
当前位置: 完美真人·(中国APP)官方网站>党纪学习教育 > 工作动态

不得侵犯群众知情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4-09-04 09:18
字号: [小] [大] 【打印正文】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条规定涉及多个方面的公开,关系党员、群众知情权、监督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撑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6月印发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4年6月印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16年2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事项作了详细规范。如果不按规定公开相关事项,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

随着时代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积极性日益增强,对各级组织发布信息的广度、深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员、干部常常忽视群众的知情权,想起来就做,想不起来就不做,这其中有的是对相关政策学习不到位,也有不少是思想上不重视、不上心。比如,有的党组织信息公开不完整,程序不规范;有的基层党组织不实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中,既不及时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评议,也不向群众公开公示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群众是最好的监督员。各级组织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将公共事务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有利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党员、干部要按照规定做好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此外,《条例》还在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群众纪律的兜底条款,明确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完美真人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完美真人

您即将离开“完美真人·(中国APP)官方网站站”

XML 地图 | Sitemap 地图